简易诉讼程序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重审,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案件被发回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原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审人民法院在接到发回重审的案件后,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果原审是简易程序,重审时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包括质证、庭审等程序。
送达文书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立案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当事人没有变更诉讼请求的,只需通知当事人领取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即可。
合议庭组成
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期限
原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上诉处理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简易诉讼程序在发回重审时,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需要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并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确保遵循法院的具体指导和要求,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