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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期限怎么算

仲裁程序的期限计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相关仲裁规定。以下是仲裁程序期限的详细计算方法:

一般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结束。

复杂案件延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仲裁程序无法按期进行,仲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时长不得超过六十个法定工作日。

时效中断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材料补正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合并处理

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案件移送

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综上所述,仲裁程序的期限计算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仲裁规则和案件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仲裁庭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裁决,案情复杂的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在特殊情况下,仲裁期限可以进一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