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州办理离婚,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提交离婚申请
原告需要填写并提交《诉状—婚姻/同居伴侣关系》(FL-100 Petition-Marriage/Domestic Partnership)和《传票》(FL-110 Summons)。如果关系中有子女,还需填写并提交《统一子女监护管辖法声明》(FL-105 Declaration Under 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nd Enforcement Act)。
送达文件
原告需要将离婚文件送达给被告(配偶或同居伴侣),对方在收到文件后有30天的回应时间。送达后,原告需向法院提交《传票送达证明》(FL-115 Proof of Service of Summons)。
披露财务信息
原告必须在提交诉状后60日内填写并送达《披露声明》(FL-140 Declaration of Disclosure)、《收支声明》(FL-150 Incomes & Expense Declaration)和《资产负债表》(FL-142)。
等待对方回应
被告在收到离婚文件后,需要在规定的30天内提交答辩状(FL-120 Response)。
法院审理
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可以提交《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Joint Petition for Dissolution of Marriage),诉讼程序开始于双方共同提交申请之日,6个月的等候期后法院会下达最终离婚判决书。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案件将进入普通离婚程序,包括法庭审理、证据提交、法院决定等步骤,最终由法院下达离婚判决书。
执行判决
一旦法院下达离婚判决书,夫妻关系即被解除,双方可以开始办理再婚等相关手续。
建议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避免因程序上的失误导致不必要的延误或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