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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辞职程序怎么走

责令辞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决定阶段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谈话与通知

党委(党组)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并告知其责令辞职的决定。

辞职申请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审议与表决

对于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可能需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在表决前,被提出责令辞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申辩。

公告

代表辞职被接受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并予以公告。

办理辞职手续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包括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等。

复议与申诉

若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党委(党组)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执行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这些程序确保了责令辞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也保障了被责令辞职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