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简易程序办理步骤如下:
受理阶段
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若情况紧急或诉求简单明了,可以当即决定并告知信访人。
答复阶段
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
信息录入
答复情况应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以便后续跟踪和管理。
转送程序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上级机关、单位对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并抄送下一级信访部门。
不具备直接转送条件的,各中间层级机关或单位应依次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完成转送。
原则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
适用情形
初次信访事项中,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适用简易办理。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机关和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信访事项的简易办理,确保信访人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处理结果,并确保信访信息系统的有效使用和数据录入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