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的提出
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
申请内容需包括:存在倾销的事实、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倾销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申请人的身份及其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综述、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资料、所声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发展变化的资料等。
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
进口国当局审查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
如果申请受到国内生产商的支持,其集体产量构成了国内产业相同产品生产商全部产量的50%以上,则视为“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申请。
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同产品全部生产量的25%,则调查不应发起。
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当局应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出口国名称和涉及的产品、申请书声称倾销的证据、导致产生声称损害存在因素的概要说明等。
反倾销调查过程
调查机关(如商务部)依申请或主动进行调查,国内产业申请(而非任一国内企业都可)。
做出初步裁定,如果初步裁定认为没有倾销、损害、因果关系,或幅度微乎其微,则终止调查;如果认为有倾销、损害、因果关系,则接着调查甚至采取临时措施。
初裁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做出终局裁定,要么否定初裁取消临时措施,要么肯定初裁采取正式的反倾销措施。
裁决
终局裁定作出后,可以经申请或主动提起行政复审(复审并不是必经程序,可选择直接复议或诉讼),再不服可提行政复议或诉讼。
行政复审
行政复审可以在终局裁定作出后进行,以重新审查案件,可能改变之前的裁定。
通过以上步骤,进口国当局可以认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并据此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这些步骤确保了反倾销调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了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