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受理
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审理条件。
发现主要错误事实有出入或有新的错误事实的,需重新或补充制作主要错误事实再见面材料,并经相关领导同意,与被审查人见面,由其签署意见。
审核
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并提出审理组的结论性意见。
审议
审理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组对审理人员草拟的审理报告进行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组的结论性意见。
批准
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形成正式审理报告,并可能需要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对违纪党员处分。
执行
制作处分决定书,并进行执行监督等工作环节。
开庭审理 (如适用):
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宣读授权委托书等。
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合议庭评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和决策。
宣判,公开宣告判决。
判决执行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建议在撰写审理程序时,根据具体案件类型和审理环境,详细描述每个步骤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审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