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的退出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自主申请
贫困户需提交相关资料并满足相应条件后,可以自主申请退出。
监测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对贫困村的各项情况进行监测,提出贫困村退出名单,并在乡镇公示公告栏和群众集中地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审核批复
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扶贫办进行审核批复。
入户调查
在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乡镇干部、村两委成员、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对年度计划脱贫户进行入户调查,填写《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
村“两委”商议
村党总支组织召开“两委”会议,对入户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和表决,形成商议意见。
村评议公示
组织党员、村民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脱贫初步名单,并在自然村和村民小组村民活动较集中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乡镇核查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报送的初步名单进行核查,并在乡镇和各行政村公告退出,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报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县审定销号
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报送的脱贫户名单及退出程序进行审查,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分管领导、扶贫办主任、统计局局长对全县市汇总名单签字认定,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备案管理和信息录入
贫困户经批准退出后,进行信息录入,在建档立卡系统内进行退出处理。
公告公示
贫困户的退出结果需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批准退出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审定并组织实施,在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检查确认,最终批准退出。
州级初审和省级核查(针对贫困县):
贫困县在申请退出时,需经过州级初审和省级核查,并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这些步骤确保了贫困户退出的公开、公正和透明,保障了贫困户的合法权益。建议关注当地扶贫办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告和通知,以获取最新的退出程序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