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材料,排除非法证据。
召开庭前会议,确定案件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
宣布法庭规则和纪律。
审判人员入庭并报告庭审准备情况。
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宣布开庭,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
法庭调查阶段包括: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阶段包括: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互相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评议和审判
审判人员退庭进行评议,研究案情是否已经完全查清,制定判决方案。
评议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一切问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
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
参加评议的人员均应在评议记录上签名,评议记录应当保守秘密。
判决和宣告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执行
判决生效后,执行判决。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以上是法院审理程序的一般步骤,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有所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