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开店的残疾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工商、税务登记有效期内且营业执照年检合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影响自身的重大法律诉讼和债务负担的企业或民非。
经营资质和经验
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附上营业执照为承租附件)和经营经验,具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
信誉良好
申请入驻单位在过去3年内(从2022年2月21日至今)没有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部门处罚。
独立经营
独立经营,不接受联合承租,不得转租或转包其他单位经营,不得跨门店、跨范围经营。
无不良记录
在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历次招标等合作经历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助残服务机构或法人代表为残疾人
承租单位应为助残服务机构或单位法人代表为残疾人,并按要求完成残疾人实训授课和残健融合活动。
本市户籍和残疾人证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创业扶持资金
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可以获得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和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可以获得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扶持资金和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其他条件
残疾人创业实体须在本市登记注册,且有合法的登记证照,创业时间未超过三年,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正常经营。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需为其本人及雇用员工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建议:
残疾人创业者应先了解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确保符合所有资质和法规要求。
可以咨询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相关部门,获取更详细的指导和帮助。
考虑加入助残服务机构或由法人代表为残疾人,以便更好地享受政策扶持和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