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开店可以享受以下几项补贴:
税收优惠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每户每年12000元,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可达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保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一般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2/3进行补贴,如果缴费档次超过100%,则按100%的缴费档次给予补贴。
公益岗位兜底补贴
补贴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从事公益岗位工作的人员。
补贴内容:公益岗位所需资金由财政兜底,从事公益岗位的人员可以享受相应的工资性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在开发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发区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返乡农民工。
补贴标准:个体经营创业者每人能领5000元。
场租补贴
补贴对象: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或区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园区内领取营业证照并持续正常经营的。
补贴标准:给予连续三年的场租补贴,每户每月场租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800元,第三年600元,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创业的,凭营业执照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自主创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的,其本人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税费补贴
补贴对象:自主创业人员创办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补贴标准:根据其带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纳税情况,按每带动一名失业人员就业给予每年1000元标准的税费补贴,每户每年补贴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实际纳税额(不包括实际减免税额)低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纳税额给予补贴。
首次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自主创业人员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
补贴标准:给予每户4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创造就业岗位奖励
补贴对象: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补贴标准:按每个岗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这些补贴措施旨在帮助失业人员减轻创业负担,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减免,从而提高他们的创业成功率和生活水平。建议失业人员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申请条件和流程,以便及时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