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残创业有以下政策扶持:
税收优惠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员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减免规费
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创业培训
各地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组织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
金融支持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优先提供创业场所
鼓励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解决缺场地、缺资金、缺技术等问题。
其他支持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税收优惠。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税收优惠、金融支持、创业培训和场地提供等多方面的措施,帮助军残人员更好地创业和发展。建议军残人员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提升创业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