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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创业有什么优惠

军人在创业时享有以下优惠:

税收减免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创业补贴

部分地区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退伍军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于退役军人首次返乡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贴息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

金融信贷产品

金融机构要为退役军人设立专属信贷产品,如“拥军贷”“戎创贷”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优先提供创业场所

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其他优惠

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降低军人的创业门槛和成本,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创业活动,促进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建议符合条件的军人充分利用这些政策,选择适合自己的创业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