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兵创业可以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减免
个体经营税收扣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税收优惠: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创业补贴
首次创业补贴:部分地区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退伍军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还会按照每人2000-3000元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农村创业扶持:为鼓励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对于在农村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退役军人,部分地区会给予专项补贴。如有的地方根据经营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2-5万元不等的补贴。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租赁费用减免的退伍军人,给予每月一定金额的场租补贴,通常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10%,合伙人贷款总额度上限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400万元。
其他优惠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退伍军人或其创办的经营实体需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地区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且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退伍军人,经审核后可获得一次性补贴。
场地租金补贴:在杭州市初次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均可享受场地租金补贴。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降低退伍兵创业的门槛和成本,鼓励他们自主创业,并通过多种方式支持他们在创业过程中取得成功。建议退伍兵详细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并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来支持自己的创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