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转军人在创业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就业安排
被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放弃安排工作的,可获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金额相当于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
金融支持
自主创业意愿并从事合法经营项目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期限最长2年,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3个点给予贴息。
符合条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
金融机构为退役军人设立专属信贷产品,如“拥军贷”“戎创贷”等,并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税收减免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按省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创业补贴
部分地区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退伍军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于退役军人首次返乡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租赁费用减免的退伍军人,给予每月一定金额的场租补贴,通常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
其他支持
退役军人纳入创业培训覆盖范围,享受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基地实训,相关培训机构免费承担军转干部创业培训,并给予资金补贴。
在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
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现有资金渠道内按规定给予支持。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支持复转军人在创业道路上的发展,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并提供必要的金融和税收支持。建议复转军人在创业前详细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并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来促进自己的创业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