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 :案件的经办人需要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经过本部门负责人的审核,然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批准拘传:
拘传证需要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执行拘传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拘传地点:
拘传的地点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拘传时间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讯问
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记录与报告
拘传结束后,应当在拘传证上详细记录拘传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并由被拘传人签名、捺指印。
这些程序确保了拘传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