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检举立功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名
罪犯的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应由监区包组警察提名。
监区集体评议
提名后,监区需进行集体评议,讨论并确定是否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
职能部门审核
监区将评议结果及相关材料提交给监狱的职能科室进行审核。
狱内公示
审核通过后,监狱应在狱内公示罪犯的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但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公示。
必要时的审议决定
如有需要,监狱可建议召开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调查核实
对于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事实的真实性的审查,监狱应开展调查或派人赶赴相关单位予以核实。
材料提交与审查
管区收到拟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召开管区长办公会,集体评议并提出建议,报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管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审核、审定。
附带证明材料
对因检举揭发狱内犯罪的罪犯拟认定立功或重大立功的,其材料中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和终审法院对被检举揭发罪犯的判决(裁定)书。
评审委员会审核
监狱评审委员会对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和审定。
出具立功通知书
审查通过后,监狱会出具立功通知书,并在报判刑时一并提交。
通过以上程序,监狱会依法对罪犯的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进行认定,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