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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程序怎么处理

征收房屋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征收拆迁决定程序

制定强拆计划:征拆方根据要求上报房屋拆迁计划,内容包括拆迁范围、拆迁用途、拆迁范围内的住户情况、房屋面积情况以及补偿资金和产权置换房屋的情况。

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征拆方向相关部门发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内容包括暂停核发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禁止房屋新建、扩建等。

调查登记:对征拆范围内的房屋、土地情况进行调查,尤其对没有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并给出处理意见。

征收补偿程序

拟定、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在调查登记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论证、修改后进行公告(不少于30天)征求公众意见。

召开听证会:如果多数人认为公告的补偿方案不合理,征拆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房屋评估:征拆方和被征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共同选择评估机构,并进行房屋评估,评估机构依法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拆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

签订征拆补偿协议:征拆方和被征拆人针对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同时收回相关权属证书。

作出征拆补偿决定:如果征拆方和个别被征拆人针对安置补偿没有达成一致,征拆方将会针对个别被征拆人作出征拆补偿决定。

其他法定程序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征收过程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补偿费用管理: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评估机构选定与听证程序:对于评估机构选定,条例未明确限定时间,但在公布征收范围后开展选定工作。在协商不成时采用投票方式选定并公证,符合规定。关于听证,只有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时才需组织听证。

公共利益的认定:旧城区改造等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时政府可作出征收决定,涉案项目经审批认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范畴,符合公共利益目的。

征收公告与通知程序

征收公告: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公告与通知程序是确保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关键环节。

强制执行程序

公告与进场: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些程序确保了房屋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性,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这些程序进行,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