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的启动执行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步骤:
启动条件
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时,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被动举行听证:当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通知与准备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公开举行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主持与参与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听证过程
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费用承担
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决定与执行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执行过程中的听证,法院在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后,可以经听证参加人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听证活动,与线下听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听证程序的启动执行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听证。听证过程应当公开、公正,确保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