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的法院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受理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书面审查
法院受理申请后,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需要询问债务人及开庭审理。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合法,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或存在其他不合法情形,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异议提出与处理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内容应包括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的大小等,履行能力的有无不能构成异议。
支付令的执行
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在督促程序中的审查主要围绕申请的形式要件、债权债务关系的明确性和合法性进行,过程简便快捷,无需传唤债务人或开庭审理。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主要关注债务的存在和数额,法院对异议的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审查,无需对异议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