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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物证书怎么定程序

收集物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勘验和检查

勘验是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核实证据的活动。

检查是执法人员检查人身或者在特定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检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检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等。

搜查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要严格批准程序,搜查时要依法制作笔录,搜查中的扣押要开列清单。

扣押

扣押通常是结合勘验、检查、搜查等同时进行,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扣押必须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是对于扣押的各种物品,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一旦查明与案件无关,必须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

书证的收集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物证的保管

注意全程收集物证,物证程序包括物证发现程序、收集程序、保管程序等。实践中,这三者应当得到同等重视,重视发现程序,同时也要重视收集和保管程序。

批准程序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通过以上程序,可以确保物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可靠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