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包括以下几种:
提出异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特别程序案件中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时,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若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将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异议:
对于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或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审判监督程序:
虽然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发现判决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具体操作上,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检察院抗诉:
利害关系人还可以选择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由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程序,以纠正特别程序案件中的错误判决或裁定。
综上所述,特别程序案件出现错误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等途径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