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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的程序怎么走

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申请

申请人应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信息、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等内容。

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理

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决定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建议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确保所有材料齐全、准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便复议机关能够及时受理和审理。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