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公示催告程序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
丧失票据的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为付款地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详细说明丧失票据的情况,并附上票据缮本或开列票据所记载的事项。
法院调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公示催告。
如果申请不成立,法院将裁定驳回。
公示处理
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
公告应明确载明申请人、申请内容、持有票据的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否则权利将丧失。
作出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如果有人主张权利且与丧失票据的人无争执,公示程序即行结束。
如果争执不下或期内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权利申报。
申报时,利害关系人应出示票据,法院会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
如出示的票据与申请人的票据不一致,法院将驳回申报;如一致,法院将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
申请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将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建议
在申请公示催告前,建议咨询律师以了解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
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错过公示催告的有效期。
在公示催告期间,保持与法院的沟通,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申报和争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