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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启动公示催告程序呢

启动公示催告程序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

丧失票据的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为付款地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详细说明丧失票据的情况,并附上票据缮本或开列票据所记载的事项。

法院调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公示催告。

如果申请不成立,法院将裁定驳回。

公示处理

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

公告应明确载明申请人、申请内容、持有票据的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否则权利将丧失。

作出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如果有人主张权利且与丧失票据的人无争执,公示程序即行结束。

如果争执不下或期内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权利申报。

申报时,利害关系人应出示票据,法院会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

如出示的票据与申请人的票据不一致,法院将驳回申报;如一致,法院将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

申请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将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建议

在申请公示催告前,建议咨询律师以了解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

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错过公示催告的有效期。

在公示催告期间,保持与法院的沟通,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申报和争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