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执行程序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提出异议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合法,可以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审查程序中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亦可依法提出异议。
提出申诉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法行〔1995〕12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如果人民法院的全部执行活动合法,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转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知申诉人同该行政机关联系。
执行监督程序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的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这条规定旨在确保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提起再审申请
虽然不能直接提起上诉,但结合立法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实务,被执行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一途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建议
及时提出异议:当事人在发现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合法时,应尽快在非诉审查程序中提出异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由于非诉执行程序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关注法院通知:当事人应密切关注法院的通知和裁定,及时了解执行进展和相关救济途径,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通过以上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在非诉执行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