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办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接受案件
侦查人员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投案的,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或自首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立案审查
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24小时内立案;对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刑事案件或需鉴定后确定是否立案的案件,应当在确定为刑事案件后或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立案。
对于介于轻伤和轻微伤之间的伤害案件,办案单位应当先行立为治安案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
需要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在行政拘留期间由鉴定部门先行做出伤情分析意见,根据伤情分析意见决定是否转立为刑事案件并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
侦查
有明确犯罪现场的案件,都要立即赶至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验、检查,依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
侦查人员应当在现场勘查、案情分析的基础上,正确选择侦查途径,同时根据情况的变化灵活转换侦查途径。
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破案与撤案
破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将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补充侦查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
提起公诉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案件由法院负责审理,最后由监狱负责执行。
建议
及时报案:当事人应尽可能及时报案,以便警方尽早介入调查。
配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配合警方完成侦查工作。
法律咨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程序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了办案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