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养孩子要走的合法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同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例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等。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和收养登记原则,认真审查收养人提交的资料。
登记:
经审查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并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公告:
如果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公告期满60日无人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其他特殊要求: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建议在办理抱养手续时,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专业律师,确保所有程序符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保障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