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鉴定
办案单位在办理治安或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
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受理鉴定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决定。
鉴定机构应将受理决定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首次鉴定
鉴定机构在受理决定后,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核对提供的各种材料,并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办案人、案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重新鉴定由原法医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由办案单位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的告知与异议处理
鉴定机构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文书的制作与领取
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
疑难案件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案件处理
根据鉴定结果和其他证据,公安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处理,如行政处罚、刑事立案等。
建议:
在进行轻伤鉴定时,建议当事人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确保鉴定过程顺利进行。
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尽早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以免影响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