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别程序不服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提出异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审查:法院经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会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或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会裁定驳回。
一审终审
适用范围: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
法律效力: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特定情况下的再审
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
当事人异议: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异议: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终结特别程序
法院发现争议: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案件实际上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建议
及时提出异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尽快提出异议,以便法院及时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注意时效:对于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以免错过救济机会。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对特别程序有疑问或需要专业法律意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详细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