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委托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如委托他人代理,还需提供委托书。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审核内容包括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等。
符合受理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即时决定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于通过信函提出的委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受理后,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补充鉴定
如鉴定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材料或信息,鉴定机构应通知委托人进行补充,并在收到补充材料后继续进行鉴定。
复核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由上级鉴定机构或具有更高专业资格的鉴定人员进行。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出具司法鉴定文书,详细记录鉴定过程和结论。
出庭
鉴定人应出庭作证,解释鉴定过程和结论,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
建议
选择正规机构:确保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准备齐全材料:委托人应提前准备好所有所需的鉴定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及时跟进进度:在鉴定过程中,委托人应保持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及时跟进鉴定进度,确保按时完成鉴定。
了解鉴定程序:了解司法鉴定程序和相关规定,有助于更好地配合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