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招标程序要求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未依法进行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文件问题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不符合规定,或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接受不合格投标文件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泄露招标保密信息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虚假招标或串通投标
招标人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或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额外补偿,或在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投标文件内容,或明示或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
其他违规行为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没有进行招投标,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实施条例,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停项目执行,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
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应严格遵守招标程序,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
招标人应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透明性,及时发布招标公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诚实守信,不得进行串通投标、行贿等违法行为。
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