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接受委托
委托人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业务,应如实、全面地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不得隐瞒自己的过错或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律师在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研究审查后,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办理委托手续
订立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确认委托代理关系成立。
填写授权委托书,授予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代理权。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法律服务所存档备案。
提交材料
委托人应向律师提交身份证明或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与本案有关的文书、票据、信函、材料。
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明文件。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会见当事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会见时应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阅卷
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阅卷,并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阅卷方式。
调查取证
律师可以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指导、帮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等。
出庭辩护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此外,律师还应协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请。
提交文书
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针对程序性事项形成多份对应的文书提交法庭,也可以利用一份文书发表对其中多个事项的意见提交法庭。
后续跟踪
辩护律师应注意后续跟踪或者后期权利救济的问题,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以上是辩护律师程序的基本步骤,具体操作中可能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