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程序中的举证发问环节是确保法庭公正审理的重要环节。以下是撰写庭审程序举证发问的一些建议:
明确举证责任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七条的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提供证据的要求
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提交证据事实的顺序进行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并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发问的时机和方式
发问贯穿于整个庭审过程,自然发问始于法庭准备环节,终于法庭辩论。在庭审实战中,可以在核实当事人身份阶段、诉答阶段、举证质证环节以及举证质证结束后进行发问。
发问应当有针对性,围绕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进行,避免无关或误导性的问题。
发问的内容
在核实当事人身份阶段,可以通过发问来解决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
在诉答阶段,可以发问对方当事人对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的意见和依据。
在举证质证环节,可以发问对方当事人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意见。
注意事项
证人作证时,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发问应当遵循法庭规则和程序,不得进行诱导性或威胁性的发问。
专业帮助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请专业律师代写举证材料,确保举证材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审判长: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被告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
律师信息: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或者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权限:代为递交、签收法律文书、查阅、复制诉讼案卷、代为举证、质证、参加庭审活动等。
特别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审判长:请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并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
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目录”。
审判长:请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异议或补充说明。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异议或补充说明。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庭审程序中的举证发问环节有序、规范地进行,有助于法庭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