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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的程序怎么走

抗诉程序主要涉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的监督和纠正。具体程序如下:

立案审查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抗诉材料后,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

决定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

审查期限一般为自调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3个月内,复杂疑难案件为6个月内。

审查结束后,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或向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载明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和接受抗诉的法院、抗诉案件的原审法院编号及生效裁判、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抗诉的时间等,同时可提供证据或证据来源。

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法院再审

法院收到抗诉书后,应当启动再审程序,无需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根据审理结果作出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等裁判。

建议

及时提交抗诉材料: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以确保抗诉程序的顺利进行。

积极配合检察院审查:在检察院审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提供所需材料和信息,以便检察院能够全面、准确地评估案件。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在抗诉过程中,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