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停止营业程序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
纳税人需要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内向税务登记管理环节提出申请,并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
提交相关材料
纳税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停业登记申请书
国税局停业批复(如有)
停业前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税款交款书
在地方税务分局领购的全部发票、发票缴销单、发票领购簿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单位公章
其他有关资料
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及有关资料,审阅填报的表格及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停业处理
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发票已缴销,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报领导批准后,核准其停业申请,制作《核准停业通知书》。
调整应纳税额
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相应调整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
处理纳税义务
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恢复营业
纳税人按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期止日期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将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交纳税人。
办理工商和社保手续
纳税人需要先后到国、地税办理停业(注销)申请,凭国、地税的停业(注销)批复,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到工商局办理停业(注销)申请。在完成清算程序后,工商局就会批准注销申请。如果是停业,则可不用清算。凭工商局的注销批复,以及社保证,到社保局办理停保手续。
建议:
在办理停业手续前,建议先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会计师,确保所有手续和材料符合要求。
停业期间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以便在恢复营业时能够迅速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