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征土地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
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组织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在预公告发布后,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明确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征地报批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征地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征地报批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拟定供地方案
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批准用地
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
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
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建议:
在代征土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征地各项手续的顺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