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通知家属或单位
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讯问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异地执行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其他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在作出拘留决定前,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以上是拘留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程序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