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传唤送达方式的简化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或进行证据交换。以简便方式发送开庭通知的,应有已通知原被告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材料入卷。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的确定
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的放弃: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答辩期间的确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合理确定不超过七天的答辩期间;未明确放弃答辩期间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答辩期间为十五日。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通过简便方式征得当事人同意。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如果小额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原因造成小额诉讼不再适用该诉讼程序的,则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特定情形(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申请追加当事人等),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转按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证明标准的降低:
小额诉讼程序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只要心证的程度到达低度的证明度——法官相信事实大概就是如此——法官即可认为已得心证而下裁判。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为参考。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一审终审,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仍适用二审终审。
这些修改旨在使小额诉讼程序更加简便、高效,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众的需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执行,确保小额诉讼程序的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