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程序出现错误时,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错误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已过法律救济期限。以下是具体的处理办法:
撤销原决定
如果行政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决定,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在某些情况下,如撤销行政行为将对国家及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行政行为虽有轻微程序违规但并未实质性侵犯原告权益时,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该行为。
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纠错职责
如果法律救济期限届满后,行政相对人提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纠错职责的行政诉讼,且存在足以推翻原行政行为的新证据,法院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纠错职责。
补正非实质性错误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非实质性错误,如文号、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应当进行补正,重新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而无需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重新履行调查程序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导致相关案件不存在,若违法事实不存在,则原处罚案件以撤案方式终结;若违法事实存在,行政机关应当重新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告知等调查程序。
重新作出决定
在调查取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重新作出决定。如果撤销原处罚决定仅仅因为适用法律错误等不需调查取证、改变原认定事实的情形,新决定可与撤销原决定的决定一并作出。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发现相应的行政处罚错误时,应当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重新启动对事件的调查,并对已经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进行撤销或赔偿。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程序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确实程序违法的,行政复议机关会撤销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如果行政机关未进行重新认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行政程序错误时的处理方式包括撤销原决定、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纠错职责、补正非实质性错误、重新履行调查程序、重新作出决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以及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具体处理方式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