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原告需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载明案号、撤诉理由及声明“自愿放弃全部诉讼请求”。
若委托律师代理,需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撤诉权限。
提交和解协议(如有)
若双方达成和解,需将书面和解协议提交法院备案。
法院可结合和解内容审查撤诉的合法性。
法院审查与裁定
法院通常在7日内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
若裁定不准撤诉,案件继续审理;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特殊情形:口头撤诉
实务中,原告可当庭口头申请撤诉,但需记入笔录并由原告签字确认。
此方式适用于简易程序或调解阶段。
撤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撤诉后,原告仍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除非案件已被法院实体裁决。
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规避法律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申请撤诉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建议:
在申请撤诉前,建议原告仔细考虑撤诉的后果,并确保所有相关文件和手续齐全。
如有必要,可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