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开庭程序如下:
立案受理
当事人提交诉讼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案件将进入速裁程序。
速裁庭组成
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案件,或者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开庭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
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裁判宣判
根据庭审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整个流程的目的是简化程序,提高审判效率。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并且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