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审级不同
一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法院审理适用的程序。
二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适用的程序。
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
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任务不同
一审程序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二审程序除了完成与一审相同的任务外,还担负着检查和监督下一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
适用的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上诉案件时,只能适用二审程序,若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应适用普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审判组织不同
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
二审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采取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审理的对象不同
一审程序审理的是未上诉的案件。
二审程序审理的是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庭审程序的不同
二审没有特别规定的,参照一审庭审程序,如庭前准备工作、庭前会议、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或裁定等程序性问题,均可参照一审进行。
证据出示和质证的不同
在二审中,上诉方首先出示证据或者针对一审有异议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在刑事二审中,如果只有上诉没有抗诉的案件,由上诉人首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基于检察院一方未能在原审过程中完成自己的控诉任务,因此依然由检察员首先宣读抗诉书。
通过以上几点,可以清晰地看出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在审级、审判原因、任务、适用程序、审判组织、审理对象、庭审程序以及证据出示和质证等方面的区别。这些区别体现了司法审判的层次性和公正性,确保案件得到更为全面和细致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