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立案
原告将证据材料及起诉状准备妥当后,到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要做好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和答辩期及举证期限等。
宣布开庭
法院在准备好后,会宣布开庭,并介绍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
法庭调查
合议庭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请求。
评议和审判
合议庭在庭审结束后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判。评议结果有三种情形: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宣判
合议庭经过评议作出裁判后,应当宣判。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判的,应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
判决书内容
判决书应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事实认定、证据列举、判决理由、判决结果及诉讼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上诉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这些步骤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判决程序,确保了司法公正和透明。建议在撰写相关文书或参与诉讼时,严格按照这些程序进行操作,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