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程序的补偿方式如下:
补偿原则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时,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征收土地已被用于相关项目建设,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应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
补偿内容
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安置补偿费: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和生活需要。
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以及青苗等。
房屋补偿:包括房屋的重置补偿价、房屋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用。
社会保障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补偿程序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并征求公众意见。
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即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其他注意事项
赔偿应体现对违法征收行为的惩戒,在未批先征的情形下,酌情上浮赔偿金额。
赔偿和补偿不应重复,对于已经通过补偿方式获得相应救济的,应予扣除。
以上是征收程序中的补偿方式和程序,具体操作时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