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程序如下:
申请报废
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选择回收企业
车主持汽车报废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办理注销登记
车主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车证、车牌照等到市车管所办理户籍注销登记。
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其复印件交回车管所,发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给车主,报废手续就完成了。
提交必要材料
报废汽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一登记,并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相关申请表和证明文件提交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审查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领取报废证明
报废手续完成后,车主应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注销登记文件,完成车辆报废。
建议:
车主在办理车辆报废前,应先了解当地车管所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确保材料齐全、手续正确。
若车辆损坏严重无法驶回登记地,可以凭相关证明向异地车管所申请报废,流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