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在进行离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协议离婚
提出离婚申请:
由要求离婚的军人提出离婚申请。
政治机关调解:
相关政治机关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携带离婚协议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冷静期:
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若双方没有撤销离婚申请,冷静期到期后,重新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符合条件的会出具离婚证。
诉讼离婚
提出离婚申请:
由要求离婚的军人提出离婚申请。
政治机关调解:
相关政治机关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向法院起诉:
向对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法院在确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提交证据材料:
准备好民事诉讼状,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参与诉讼活动:
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上诉:
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特殊情况
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可以不经过军人同意,而提出与军人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建议军人在离婚前,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离婚过程顺利进行。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协议离婚是较为快捷的方式;如果存在分歧,通过诉讼离婚可能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