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鉴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同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鉴定机构选择
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于复杂、疑难或特殊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鉴定材料审查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确保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并符合鉴定要求。
鉴定过程监督
鉴定活动应当由法院进行监督,以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鉴定意见书出具
鉴定完成后,鉴定人应当出具鉴定书,内容应包括委托法院的名称、鉴定依据、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
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补充鉴定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鉴定费用
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收取鉴定费用,并在鉴定完成后出具税务凭据。
鉴定时限
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这些步骤构成了鉴定程序的基本框架,确保了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有一些具体的操作细节和补充规定,需要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鉴定机构的实际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