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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怎么抓人的程序

警察抓人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

侦查

立案后,公安机关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逮捕执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并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逮捕证。

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警察抓人需要经过立案、侦查、提请批准逮捕、决定逮捕、逮捕执行和破案等程序,确保程序合法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