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的条件和步骤如下:
转换条件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当事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转换步骤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限计算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审理期限从新计算。
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程序要求
转换后要遵循普通程序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等一系列程序性规定。
审理过程中,需要重新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并按照庭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
文书制作与送达
按普通程序要求制作和送达相关文书,如立案审批表、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并确保送达合法有效。
法院审查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书面申请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法院审查后若确有必要则裁定变更。
证据核查
若执法人员在证据核查时发现违法事实存疑或现场无法查清楚,应终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开展调查。
备案
行政机关备案时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如证据不确凿、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应撤销该决定,按普通程序重新立案、调查。
通过以上步骤和条件,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以确保案件审理的严谨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