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起诉程序中,举证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举证指引:
基础证据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如结婚证,若结婚证遗失或灭失,则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证明子女情况的证据:如出生证、户口簿、收养证或医院的出生记录。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如“保证书”“道歉书”“承诺书”等书面证据,警方制作的涉及非法同居情况的笔录,单位查实当事人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并最好先做一个公证。
证明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如法医鉴定、证人证言、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证明吸毒或赌博行为的证据:如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证据
证明婚前个人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如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股票证明,车辆行驶证、车牌号,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证明等。
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如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居住情况证明,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证明等。
其他相关证据
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的证据,订婚期间有无波折的证据等。
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证据,配偶婚前隐瞒精神病或婚后经治疗而不愈的证据等。
在举证过程中,建议尽量收集和提交书面证据,并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的证据,如短信、电子邮件等,建议先进行公证,以增强其法律效力。同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